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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其次,从主观要件上来看,被告人应当持有故意的意图;
再者,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指可能影响到整个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性;
最后,在客观层面上,这个犯罪行动主要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定程序和工具,或者在明知他人有此类违法犯罪倾向并已经实施的情况下,仍然提供相应的程序和工具进行支持。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由哪些构成
(一)犯罪构成所涉之客体:
本罪所侵犯者乃国家信息网络之安全。
(二)犯罪构成所涉之客观内涵:
客观之犯罪行为表现为,特定人员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之程序、工具,亦或是在明知他人正进行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相关程序、工具,且经判定情节严重者。
(三)犯罪构成所涉之人身问题:
犯罪分子一般属于普遍人群。
(四)犯罪构成所需之主观状态:
主观上必须存有意向性,行为人自身是否以营利为动机向他人提供程序、工具并不影响刑事责任之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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