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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被判处没收财产者可同时判处罚金。
依据相关法规,若一人犯数罪且依法需同时处以罚金与没收财产惩戒时,应当同时予以执行;
然而,若经判定应合并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刑罚,则仅须执行没收财产刑即可。
在执行方面,罚金可分批次进行缴纳,但如若当事人的确面临实际困难导致无法按时全额缴纳,亦可酌情予以适当减免;
而对于没收财产刑罚,则仅能采取一次性没收方式,并不存有分期执行或赦免之可能性。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没收财产后,罪犯原欠债务怎么偿还
在涉案财物予以充公之前,违法者背负着的合理和合法的负债,倘若这些借款需要通过充公的财物来偿付的话,根据债权者的申请要求,该义务理应得到执行。
而在这个过程中,充公财产与偿还负债之间生起关系并应予偿还,必须满足以下三种特殊限制条件:
首先,所需偿还的负债必须是违法者在涉案财物被充公前就已经存在的;
其次,这类负债必须属于合理合法的范畴,对于那些不合理或者非法的债权,如因赌博或非法经营导致的债务等,显然无法由没收的财物偿还;
最后,债权者的请求也是必要的前提。
《刑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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