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后是否仍需支付罚金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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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对并罚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判决,若需同时执行,两者一并处理。若仅没收全部财产,只执行该刑罚。罚金允许分期缴纳,特殊情况可减免;没收财产为一次性,不可分期或豁免。
没收财产后是否仍需支付罚金

一、没收财产后是否仍需支付罚金

依法对被判处没收财产者可同时判处罚金。

依据相关法规,若一人犯数罪且依法需同时处以罚金与没收财产惩戒时,应当同时予以执行;

然而,若经判定应合并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刑罚,则仅须执行没收财产刑即可。

在执行方面,罚金可分批次进行缴纳,但如若当事人的确面临实际困难导致无法按时全额缴纳,亦可酌情予以适当减免;

而对于没收财产刑罚,则仅能采取一次性没收方式,并不存有分期执行或赦免之可能性。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没收财产后,罪犯原欠债务怎么偿还

在涉案财物予以充公之前,违法者背负着的合理和合法的负债,倘若这些借款需要通过充公的财物来偿付的话,根据债权者的申请要求,该义务理应得到执行。

而在这个过程中,充公财产与偿还负债之间生起关系并应予偿还,必须满足以下三种特殊限制条件:

首先,所需偿还的负债必须是违法者在涉案财物被充公前就已经存在的;

其次,这类负债必须属于合理合法的范畴,对于那些不合理或者非法的债权,如因赌博或非法经营导致的债务等,显然无法由没收的财物偿还;

最后,债权者的请求也是必要的前提。

《刑法》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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