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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一些情况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有: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哪一些情况不能结婚?
首先,从法律层面考虑,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不适宜结婚:
第一种,与已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人结婚就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重婚罪;
第二种,在两个申请结婚的个体中,其中任何一方与对方之间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血亲或姻亲关系;
最后一种,当两者希望步入婚姻殿堂时,他们需要遵守法定的结婚条件,即男方年满22岁以上,女方年满20周岁以上。
其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