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已婚状态下进行房产投资时,如夫妻中某一方以其单独拥有的财富配置,出资购置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住房制度改革的特定房地产,并将权属登记在投资方的名下;
倘若在离婚事件中,投资方试图主张这部分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将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除非双方事先达成了另外的协议或者投资方能成功举证证明这套房产的获得并不影响到其配偶的权益。
对于已经被确认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在涉及离婚事务的案件审理时,法院可依实际状况给予投资方略高于平均份额的资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内,若其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种债务便应归入夫妻共同债务之范畴;然而,如果这种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不应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有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证据来证实此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明确表达的意愿,那么这部分债务仍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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