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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从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明文规定,因合法的继承关系而获取财产权利或物权者,始于继承宣告之际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换言之,继承的启动时刻便意味着继承人已经成功获得了相应的物权,无需再通过登记或交付等手续来实现物权的法律变动,成为其生效的必要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二百三十条之明确规定,因合法继承而所获得的物权权益,其法律效力自继承权顺利实现的那一刻立即产生并生效。而继承权得以顺利实现的时间,正是继承人依法正式、自然且直接地成为相关财产权利所有人的对应时间。因此,当有继承事件发生之时,即使尚未进行登记或移交手续,继承人也依然可以毫不争议地、理所应当地自动获得其所应享有的相关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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