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是否有权帮助继子女起诉要求抚养费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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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雇主请注意,如果孩子的继母成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她有权代表孩子寻求并追讨抚养费。抚养费指有抚养义务者(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法律会强制未尽责者支付。
继母是否有权帮助继子女起诉要求抚养费

一、继母是否有权帮助继子女起诉要求抚养费

您可能希望了解,如果孩子的继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法监护人的话,她是完全有权代孩子提出并帮助其追讨抚养费的。

抚养费在我国法律上主要指的是那些具有抚养义务的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士,对于未成年子女所应负担的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当这些有抚养义务的人士无法充分履行他们的职责或者不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时,法律会强制他们向未成年子女支付这笔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继母是否有义务照顾继子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若继母与儿子确立并维持抚养关系,则继母肩负起抚养和照顾被抚养人的法定义务。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继母与儿子之间形成且维系了抚养关系呢?具体来说,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抚养关系建立之时,继子女应处于未满成年人阶段;

其次,需证实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具有长时间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性的事实前提;

最后,还需要看到长期存在的抚养行为的实际持续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尊敬的雇主们,您需要了解到,假如您孩子的继母变为了合法的代理或者监护人,她便有权代表这位孩子进行抚养费的申请与追回。所谓“抚养费”,便是指那些负有抚养责任的人士(例如亲生父母)对于尚未成年的子女在生活以及教育方面所需的开支,而法律将会强制要求那些未能履行职责的人支付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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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继母是不是可以帮继子女提起诉讼要求抚养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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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母是否可以帮继子女起诉要求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继母是否可以帮继子女起诉要求抚养费吗问题解答如下, 继母是否可以帮继子女要求抚养费吗
继母可以要求抚养费;属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继可子女以其父母,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应以继子女的名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者由自己保护或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所谓“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只有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提讼的人,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
抚养费的数额确定:
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判决。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2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你好!我有个朋友涉及到一继承问题,现在想咨询一下继承父母房产怎样公证?求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需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否则房产部门一般不予更名;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
1、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你好!我有个邻居老人刚去世,孩子们现在想咨询一下抚恤金分配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求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抚恤金能不能代位继承
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的。而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抚恤金,因为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继承人单位向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和生前被抚养人支付的经济补偿,同时也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所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也不能在遗嘱中确定自己的抚恤金的归属。
因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继承只是针对遗产的特定概念,所以代位继承同样不适用于抚恤金,也就是说,抚恤金不存在代位继承的说法。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本身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话,也是可以与其他近亲属一起主张分割抚恤金的。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以上就是关于抚恤金能不能代位继承以及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的具体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生活中涉及到抚恤金继承的问题很多,这个主要是对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认定。在确定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之后,就不存在是否能代位继承一说了。但是不管是抚恤金问题还是代位继承问题,如果您在处理遗产继承方面遇到不懂地方,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毕竟他们的知识更专业、经验更丰富,可以帮您避免无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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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扶助义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扶助义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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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有个农村朋友父母家里有一块宅基地,她想问问父母的宅基地能继承吗?求有关人员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你好,下面就父母的宅基地能继承吗问题回答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继承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且在同一农村集体组织中,可以继承。
2、继承人不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但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组织,可以继承。
3、不与继承人一起生活,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组织的,但不符合宅基申请条件的(比如自己申请了宅基地),不可以继承。
4、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不可以继承。
5、城市居民的继承人,不可以继承。
重点来了!
1、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
2、如果父母去世,房子没倒塌,是可以继续住的。
3、房子坏了,修缮一下,是可以继续住的。
4、如果在父母去世之前修建的房子,是可以继续居住的。
所以,只要房子还能住,就可以做为自己的财产继承了,但是宅基地无法继承,没有推倒重建的权利。
二、有几种情况,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宅基地
1、没有和父母一方一起来申请符合宅基条件的情况,所以这样的情况就无法有继承权。
2、父母是村里人,孩子都已进城落户,将无法继承宅基。
3、如里遇到房屋年久失修或者长期空闲的情况,可以不允许继承父母的房子,这种情况属于普遍的的规矩,对于继承父母宅基地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将让子女失去资格。
4、不过遇到不能继承宅基地的问题,可以应对的方法当中,子女可以将其卖给村里的符合条件的人,除了不能翻建,子女还是有使用权的,等房子不能再住的时候,自然宅基将集体收回。
所以,农村的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的情况,一是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也是村集体成员的;另一种情况就是符合申请宅基条件,父母有宅基地的情况,可以直接继承,这样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也是属于基本继承法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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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涉及到一赡养问题,现在请问一下子女对继母是否有赡养责任?求有关人员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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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在1979.11.02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79.11.02
实施时间
1979.11.0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7]津高法第11号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1978]津高法第27号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补充报告、津高法[1979]34号关于赵淑珍诉侯国文等三人赡养案的补充意见均已收悉。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参照我院[62]法研字第61号批复精神答复如下:
(一)根据你院所报情况,侯国文等兄弟三人在其父侯志修死后与继母赵淑珍商定,每月由他们三人供给赵淑珍生活费,但家中财物赵不能变卖。后因赵淑珍变卖财物发生争执,侯国文等停付生活费。赵淑珍诉于法院要求侯国文等负责赡养。我们认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案时,可再做侯国文等与赵淑珍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本着团结互助的原则,按双方原协议的精神协商解决。这样处理,既有利于照顾赵淑珍的生活困难,又便于将来解决侯国文等因继承侯志修和赵淑珍的房屋可能发生的纠葛。
(二)此案,如按原协议调解无效,必须由法院判决时,我们同意你院津高法[1979]第34号关于赵淑珍诉侯国文等三人赡养案的处理意见。我们认为,侯国文等虽称赵淑珍为继母,但赵对侯国文等并未尽抚养义务,因而,双方在法律上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庭不宜用判决方式强令侯国文等对赵淑珍履行赡养义务。赵淑珍本人有亲生子女,她的生活应由其亲生子女侯国红等负责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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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继父母是不是有赡养扶助义务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继子女对继父母是不是有赡养扶助义务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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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有个邻居和现在的母亲是一种继子母的问题,请问一 下子女不赡养继母可以吗?求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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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助力子女日后可否要求返还
根据相关法规,父母给予子女的经济支持和财产资助一般被视为赠与。赠与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即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因此,父母全额转移给子女的资金和物资,在法律上自然成为子女的个人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或法定事由,父母不能要求子女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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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有个朋友涉及到一继承问题,现在想咨询了解一下转继承规定继承法多少条的问题,求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转继承一般发生在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承担的继承权问题,而若在实际的转继承过程中人们对转继承的相关规定缺乏一定的认识与了解时,则会使相关问题的开展受到一定的阻碍。
1、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2 条可以看出来,只要是被转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所继承的遗产都可以发生转继承,被转继承人从继承人处所继承的遗产方式既包括法定继承又包括遗嘱继承,因此而言,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这是目前我国关于转继承适用范围的通说。《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的转受遗赠类似于转继承,可以说扩大了转继承的适用范围,即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这三种情形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转受遗赠则附有条件:必须在“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依据转继承的定义,只要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接受人,一般而言都可作为被转继承人。其中,国家、集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接受人,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则不会发生转继承,当然也不会作为被转继承人。
2、《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于以适当方式分得遗产的能否适用转继承则要分情况,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果在分割遗产时已经死亡就没有必要再分给其遗产,法律赋予其分得遗产的理由是维持其生活,而现在去世了,就没有必要再分给;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则应该分给其遗产,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要求,也是鼓励提倡公民之间互相帮助的需要。综上所述,转继承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的遗产、遗赠抚养协议。而对于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这部分遗产则不能适用转继承。在继承法修改中,针对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分配方式应将转继承的适用范围扩大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的遗产、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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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可以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继母可以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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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有个朋友涉及到一继承遗产问题,想咨询一下转继承人是继承人么?求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
中文名
转继承
外文名
Turn to inherit
条件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适用于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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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朋友,涉及到一继承问题 现在想咨询一下转继承计算如何解决?求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现在就针对你提出的请问一下转继承计算如何解决问题回答如下:【转继承】关于转继承人的转继承份额
  咨询:我说的简单些吧:按照法律继承是按死者死亡之日开始,20年后继承双方就是有继承纠纷法院也不接受诉讼····
  现在有死者A,继承者B和D。双方谁也没说不继承也没说继承,就这样过日子。结果D在死者A去世的第15年也死了。D的儿子C在D去世5年后也就是A去世20年后想提出诉讼转继承了····
  现在B说A死了都20年了,诉讼时间到了。而D的儿子C说我转继承是按D的死亡日子算(刚5年),你们当初的20年早就作废了··要从新计算A遗产的诉讼时效了。
  请问到底是B对还是C对????C转继承D对A的遗产是否按A的死亡日子算··如果在A去世15年后因继承人D去世再从新算起20年是否对B不公平呢?
  解答:根据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意见第18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转继承是基于继承而来的,因此在本案中其有权提起诉讼的时间也应当是从继承开始之日,他行使权利同样适用以上两个条款
  相关知识:
  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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