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又被称为缓量刑,亦或是暂时性停止刑罚的执行,这是对于那些已被判定有罪,且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人,先行作出定罪宣判,但并不立即执行所判处的刑法。
这项制度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全面的考察,并依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的刑罚。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不包含缓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被称为“死缓”,它并非缓刑,需要特别注意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
)缓刑与死缓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它们的适用前提各不相同。
缓刑的适用是基于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提;
其次,执法方式也有所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无需被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考察,同时他们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也要给予积极的配合;
然而,被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要接受关押,并且还要进行强制性的劳动改造。
再者,考验期限也存在差异。
缓刑的考验期必须根据所判决的刑种和刑期来确定。
所判决的刑种和刑期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
最后,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
缓刑的法律后果将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出现法定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没有出现任何法定情形,那么原判的刑罚就不会再被执行;
反之,如果出现了法定情形,那么缓刑将会被撤销,原判的刑罚将被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有期徒刑是不是要坐牢
常规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进入监狱服役。
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若罪犯满足假释或是缓刑的相关标准,便无需入狱服刑。
所谓“假释”,是指对那些被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罪名的罪犯,在遵从相关法律规定并完成一定期限内的监禁惩罚后,因其表现突出,持续服从各项监管要求,积极接受管教且改造较为显著,从而得到检察官和法官认同,认为他们已有悔改行为,不会再次给社会带来危害,进而被准予在有限时间内提前出狱的制度安排。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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