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欠条能否确认买卖合同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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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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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条不能直接证实买卖合同成立,合同需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欠条主要证明协商,买卖合同还需明确交货日期、标的物详情等。如采用合同书形式,需全体签约人签字盖章生效。合同内容应详尽,签订后可依约追责。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可依法调整。请注意具体情况和法规应用,如有疑问,请随时咨询。
仅凭欠条能否确认买卖合同成立

一、仅凭欠条能否确认买卖合同成立

需要明确告知您的是,仅仅凭借欠条是无法断定买卖合同成立的哦。

因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之规定,合同自双方面对面签字或盖上公章的那刻起便宣告正式成立了。

因此,单凭欠条无法充分证实当事人双方确实存在着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另需了解的是,欠条主要具备的功能在于证明你们之间可能曾经有过关于借款事宜的协商与约定。

然而,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合同标的物的交割日期通常由双方当事人提前约定,若无事先约定,也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得出补充方案。

但倘若达不成共识的话,就得遵循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或是交易习惯来确定交付时间了哦。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使用合同书形式起草并订立某项合同时,那么只要所有的签约人,包括当事人以及保证人等等在内,都签上自己的名字、盖好公司公章抑或是按压指纹足够清晰且合法,这个时候合同便是正式成立并发效的啦!然而,如果在签字、盖章以及按手印这些步骤完成之前,其中有任何一方已经开始切实履行主要责任,而且得到了对方的认可或接收,那这个时候这份合同也是同样可以算作正式成立的。

至于买卖合同本身的内容嘛,其一般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的详细条款:

标的物的准确名称、数量、品质标准、价格、履行的具体期间、履行的具体地点和方式、包装的具体策略、验收的具体标准和方式、结算的具体方式、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以及其效力等内容。

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如果对方未能及时交付货款,身为守约一方的您就有权依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当然啦,如果违约涉及提供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有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此特别提醒大家,以上所述的内容,皆应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具体核实与确认。

希望以上解答能为您排忧解难,如仍有不明之处,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仅凭欠条能否起诉

仅凭借据便可发起诉讼程序

在借据中如明确规定了还本付息的具体日期,但对方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则此时您有权进行诉讼

然而,若借据中所设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那么现阶段您仍无法启动诉讼程序。

所谓的“起诉”,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遭受分割或产生争议时,他们会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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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证据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考虑交易习惯等,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合同生效。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等因素,并结合其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最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
3、在日常生活中对借条的出具应慎重,对双方的约定事项尽可能在借条中反映,以利于展现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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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期前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了还款日期他却赖账不还,我想咨询一下仅凭借条可以立案吗?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问的仅凭借条可以立案吗这个问题我来告诉你吧。
1、单凭一张借条可以起诉的。
2、这涉及到证据的效力问题。证据一般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借条就属于直接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等也都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3、按照日常生活的常理判断,借钱,只要钱给,对方出具借条,这个借贷合同就算完成了,无需其他什么程序性的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都是以一张借条就可以起诉的,也是可以胜诉的。
4、仅凭一张借条起诉,也有问题,也有可能败诉,那就是虽然借条出具了,可能钱没有实际支付。如果被告提出异议,追究需要出街人另行提交证据证明钱已经付给借款人了。如果证明不了,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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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基本案情】

林某与五指山公司签订《合同》,将某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五指山公司。后林某又通过河南某法院调解,将与已经转让给五指山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债给许某。五指山公司得知后,向河南某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撤销该份《调解书》并要求林某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河南某法院受理五指山公司起诉,且已经开庭审理(下称前案)。

前案诉讼中,林某又另行向海南某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林某与五指山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海南某法院在不知道前案的情况下受理了林某起诉(下称本案)。河南某法院因此中止了前案的审理。

余律师作为五指山公司的代理人,向法院指出了在前案中,林某并未抗辩《合同》无效,而仅认为五指山公司违约,合同早已解除。并且林某也没有向河南某法院提起反诉确认合同无效。而是特意在海南某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明显为拖延前案诉讼进程之举。林某在本案中实际上并没有诉的利益。后海南某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我方意见,驳回了林某的起诉。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FONT face=宋体g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河南某法院受理五指山公司诉林某、瑞昌公司、许某一案在前,并已开庭审理,本院受理林某诉五指山公司一案在后。前案五指山公司诉请法院判决履行合同为给付之诉,而给付义务的产生乃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只有确认了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才能判断给付义务的合法性。确认合同效力属于先决事项,判决履行合同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林某作为前案当事人,在前案审理中完全可以诉争合同无效为由提出抗辩,否认给付义务的履行,或直接在前案的审理中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林某在参加前案审理后,不在前案中行使诉权,导致两案无法并案审理,一并查明统一判决,有规避诉讼管辖之嫌。据此,林某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仅仅是对已有完全保护途径的利益提出的一种重复保护方式,确无必要。换言之,鉴于林某在本案当中的主张在前案中已享有完全充分的保护可能,因此林某另行提起的确认之诉缺少诉的利益,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
上述是能否仅仅确认合同有效进行诉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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