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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从法律上讲,根据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子女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无抚养关系的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关于未承担抚养责任的子女是否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遵循《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然而,如果双方并不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实际情况,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未承担抚养责任的子女对继父母并无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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