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关系中,父母没有权利剥夺未成年子女应得的抚养费,同时子女亦有权享有直接抚养者提供的生活费用。
在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无条件地向子女提供必需的经济支持,否则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然而,若诸如当事人同意、法定协议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原因直接导致抚养费用全部由直接抚养者承担时,则不受上述限制,因为这些都是遵循了保障子女权益原则的合理安排,不违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不想让单位知道怎么办
在人事管理过程中,雇主无法直接获知员工的婚姻状况信息,他们仅能通过员工在加入公司之前所进行的全面背景调查结果,对员工的婚姻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然而,如果雇主认为有必要,他们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向员工提出提供本地相关婚姻状况证明的要求。
对于公民而言,若需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则应前往原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当事人可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资料。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查阅,则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该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父母均无权擅自剥夺尚未成年的孩子享有扶养费用的权益;无论是亲自担当起照顾子女责任的监护人,抑或是不参与具体育儿工作的亲属,他们都具有提供经济资助以便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定义务。除了两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共识或者经过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制定的协议以外,所有的抚养费用应当全部由实际实施抚养行为的那一方来单独承担;否则的话,未参与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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