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若存在夫妻共同负债的情况,那么该笔债务通常需要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倘若这笔债务属于单方面的个人债项,那么它并不需要双方共同分担责任。
说到夫妻共同背负的债务,它们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十种类型:
首先,是婚前某一方支出的购置款已转化为两人的共有财产,而为了购买这些资产所需承担的那部分债务;
其次,就是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所引发的债务;
再者,还有夫妇双方共同进行生产性经营活动或某一方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而且这个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如用于家庭生活或与另一半共享的话,也需要视为共同承担的债务;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夫妇中有一方或双方在治疗疾病期间形成的债务;
以及为了尽到特定法律义务的人提供医疗服务所造成的债务;
接着,还有因抚育子女花费的债务;
因为对赡养有义务的父母形成的债务;
为了支付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所形成的债务;
最后,还有为了支付正常且必要的社交费用以及为了满足教育、培训等方面正当需求而产生的债务。
此外,还有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债务列为共同承担范围内的一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债务需要如何去处理
关于夫妻离婚时债务问题的处理,应根据具体状况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若该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夫妻一方在事后来书面确认等具有共同意图的行为产生;
同时,若该债务是结婚后的某段时间内,夫妻任何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两种情形下所造成的债务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此时,这些债务将由夫妻俩共同负担。
其次,如果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尚存的时候,因为某方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超过了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反地,这笔债务将由借款的单方面一人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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