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备条件之违法行为的存在
首先必须满足的是,存在着足以被认定为违法的事实,具体来讲就是行为人确实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这是构成此项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法定要求之损害事实的发生
其次,还需证明的一点就是,行为人实施的这一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不法行为给商标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后果。
不论这种损害是表现为财产损失或是商誉的损害,都属于我们所讨论的损害事实范畴之内。
三、主观要件之过错的存在
另外,如果没有主观过错这个要素的支撑,仅凭销售行为还不足以使其成为犯罪。
所谓主观过错,就是指行为人对于所销售的物品实属假冒注册商标的状况应当有所了解或应该知情。
四、因果关系统一性
最后,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备明确而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才能证明不法行为人实施的销售行为与导致商标权人所受损害的结果之间有着必然且不可否认的前因后果联系。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商标侵权行为应该怎么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由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勒令即刻中止此类侵权行为;
依照规定,对侵权的商品予以没收并彻底摧毁;
此外,还将销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以及伪造注册商标识别标志的主要工具。
在实际过程中,如果受侵害方的违法经营额达到了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则可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处以达至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数额的罚款;
若情节相对较轻,且该违法经营额未达到或仅略微超出五万元人民币的标准,那么负责处理此案件的相关机关则将对其处以最低为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任何惩罚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至关重要的条件:首先,必须证明存在实际的违法事实,即行为人确实已经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其次,需要证明该违法行为导致了实际的损害后果,无论这种损害涉及到的是财产损失还是商业信誉的损伤;最后,行为人必须在主观层面上存在过错,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假冒商品。这四个要素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名成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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