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通常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
所以要想争得孩子的抚养权,需得向法官证明自己能够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实践中一般会参照经济水平。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二、离婚女方如何才能争取到孩子
在离婚诉讼中,如女方欲争夺儿女的抚养权,便需充分展示孩子跟随己方生活将更加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证据。
以下是从多角度证明该项主张成立的方法与途径:
首先,需由当地派出所或卫生院开具并调查核实孩子尚未年满两岁的户籍资料或出生证明。
其次,需提供经过正规医疗机构医师确认并办理过绝育手术或生育能力丧失之诊断证明。
再者,收集足以显示孩子长久跟随己身生活,从根本上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健康成长带来显著不良影响之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证实自身并无其他子女,而男方却有其他儿女的事实。
亦可考虑请求医疗机构开具针对男方患有久治不愈之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身体疾病的判断证明文件。
若男方存在诸如吸毒、赌博、酗酒等恶劣行为习惯,可通过当事人诸多邻居的证言以及因这些不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作为佐证。
当子女年龄超过八周岁时,可征询他们个人意愿,譬如是否愿意跟随母亲继续生活。
同时,准备好自己足够的工作能力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以保障能够承担养育子女所需的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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