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共同债务没有遗产需要还吗
家庭共同债务没有遗产,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有义务偿还;
如已发生继承的,则其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家庭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什么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家庭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其一,系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夫或妻一方在事发后进一步确认之效力等同于共同意志体现的所负担的债务;
其次,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内个人名义所产生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最后一类,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负担的债务,然而,倘若债权人为证实该项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生产与运营,他们有权主张此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遵循“共同偿还”原则,即夫妻应对属于共同债务范围之内的债务进行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资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者说财产被界定为各自所有,那么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决定如何清偿这些债务。
若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最终由法庭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个人债务范畴的,应该由个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配偶并无义务进行替补偿还。
但需明白的是,法庭的裁决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并不具备对抗善意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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