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
关于婚姻中一方所欠款项是否必须由另一方偿还的问题,其答案需依据实际情况方可确定。
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视为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1.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或由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事后来予以认可;
3.也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欠下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亦拥有相应的归还责任,它们需要对这些债务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结婚一方欠钱是否需要另一方还
夫妻若其中一方背负了债务,而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起这部分还款责任,则主要取决于该项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
如果确实是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另一方便需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还款之责。
关于何种情况之下的贷款或债务可以算作夫妇间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的共同签字,或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事后对该笔债务表示追认并认同其存在,这样形成的共同意愿和事实所产生的债务;
再者,如果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持家庭平日生活所需所做出的借款行为,也会被视为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出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外之目的所产生的负债,这种情况并不被视作是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假如债权人为证明此债务最终用于夫妻共享生活、共享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和意向所做出的决定,那么这种情况也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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