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监护人的正式称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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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要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如父母健在且有监护权。父母去世或无监护能力时,监护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获认可的个人或团体。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以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为主,其他直系亲属及获认可的个人或团体也可担任。无合适近亲属时,由居委会/村委会指派。如有争议,可由相关单位调解。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一监护人的正式称谓是什么

一、第一监护人的正式称谓是什么

首要监护人身着未成年人的首位顺序监护角色,通常情况下这一角色由其亲生父母担任。

具体来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中的监护人安排如下:

1、若未成年人的双亲存在或者具有合法的监护权,那么他们势必成为法定的监护人;

然而,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去世又或者失去了监护的能力,接下来的监护人便应依照以下次序排列为:

①依次考虑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再者,成年的同胞兄弟姐妹也有可能充当监护人的角色;

③当然,其他具备监护意愿的个人或者团体,只要能获得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认可,他们也可担任监护人。

2、至于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安排,则遵循以下顺序:

①配偶在优先考虑之列;

②接着是父母;

③然后是已经成年的子女;

④接着是其他的直系亲属

⑤最后,其他具有监护意愿的个人或者团体只要能获得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认同,同样有资格担任监护人。

在此之外的情形,即如果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内的近亲属或近亲属失去了监护能力,有关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在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和朋友间指派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由何人担任监护人产生争执之时,适当的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中指定监护人。

而假如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他们甚至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第一监护人称谓是什么

首要监护人身着未成年人的首位顺序监护角色,通常情况下这一角色由其亲生父母担任。

具体来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中的监护人安排如下:

1、若未成年人的双亲存在或者具有合法的监护权,那么他们势必成为法定的监护人;

然而,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去世又或者失去了监护的能力,接下来的监护人便应依照以下次序排列为:

①依次考虑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再者,成年的同胞兄弟姐妹也有可能充当监护人的角色;

③当然,其他具备监护意愿的个人或者团体,只要能获得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认可,他们也可担任监护人。

2、至于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安排,则遵循以下顺序:

①配偶在优先考虑之列;

②接着是父母;

③然后是已经成年的子女;

④接着是其他的直系亲属;

⑤最后,其他具有监护意愿的个人或者团体只要能获得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认同,同样有资格担任监护人。

在此之外的情形,即如果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内的近亲属或近亲属失去了监护能力,有关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在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和朋友间指派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由何人担任监护人产生争执之时,适当的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中指定监护人。

而假如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他们甚至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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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监护人称谓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第一监护人称谓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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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第一监护人称谓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第一监护人称谓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监护人的称谓填写父母的名字,因为父母本来就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监护人可以由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来担任,不过需要经过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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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称谓填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一般指其父母,所以填写父母的名字就行了。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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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称谓填什么
第一监护人的称谓填写父母的名字,因为父母本来就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监护人可以由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来担任,不过需要经过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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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下,什么是第一监护人称谓,哪位专家详细的解释一下,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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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监护人称谓怎么写?
学生监护人的称谓按照学生与其关系描写。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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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律师回复] 恶意抢注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那恶意抢注如何认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恶意抢注如何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DA”、“法律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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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监护人称谓怎么写?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所涉及到有许多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所规定进行的,其中就在孩子上学时所填写的资料过程中就涉及到关于监护人称谓的问题。那么,您知道学生监护人称谓怎么写吗?一般来说,监护人的称谓大致可分为父亲、母亲或祖父祖母等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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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称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广西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9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305.2元 那么,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死亡者可得到173800元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死亡者可得到46104元死亡赔偿金。如果死亡者75周岁以上,那么城镇居民死亡者可得到43450元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死亡者可得到11526元死亡赔偿金。 注意事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误工费:单位应当出具你和老公月工资收入证明和误工损失证明,如果你们的月收入超过当地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的话,还应当出具完税证明。 2、精神损失一般是在身体或者精神收到严重打击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你的情况我的看法是,一般是不会支持你的精神损失请求的。 3、除了医药费、误工费,还有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于你妈和孩子的伤情不重,一般不会产生后续治疗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康复费等因残疾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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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监护人称谓怎么写?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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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签了正式合同第一年算见习期,期间算正式员工吗?
[律师回复] 见习期不算工龄,因为见习期你还没有正式毕业,还没有真正的与用工单位签订老动合同。您的工龄应该从09年5月份开始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扩展资料:见习期与试用期的理解:见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见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见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 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③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④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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