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是否可以按比例分配
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分配时,我们并不坚持划分比例,按照法律规定,二位及以上相关主体需共同承担无差别连带责任。
在此情况下,权益持有者有权利要求部分甚至是所有连带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而言,首先应当依据各位连带责任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来明确各自所负担的份额;
若实在难以准确确定每个人责任的轻重程度,那么各方将需要公平分摊所有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其中某位连带责任方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其自身原定责任份额,该责任方有权向其他相关责任方追偿。
其次,连带责任也被称之为“连带债务”。
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对债务方中的任一位,若干名或是所有人,在时间上允许先后或同时,以及部分或全部地要求他们偿还该债务。
例如在处理合伙债务时,债权人对合伙人的任一人,若干人或全体人员,都具备了请求他们在不同时间节点上,部分或全部偿还合伙债务的权利。
最后,对于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同时式执行;
(2)选择式执行;
以及(3)转换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责任是否就是谁有钱执行谁
确实如是。
连带责任,作为民法裁决中的一项普适性原则,意即在遵照法律规章制度或者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合法的基础上,设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关联义务主体,这些义务主体应当共同承担因无法履行自身义务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
以下为连带责任的三种常见执行方式:
(1)同步执行。
换言之,对于那些涉及两个或者多个连带责任人的案件,我们会向每个连带责任人发出同步执行通知,这里主要包含两种方法,一是同时对各个连带责任人实施全面的强制执行措施,然后将他们所有应缴的财产部分合并清点,最终实现法律文件中所要求的支付任务。
二是所谓的按份融合执行法,也就是首先依据法律文件的要求,分配每个连带责任人相应的支付义务,之后再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将各个责任人需要承担的金额相加,以完成法律文件中的指令性的任务。
这种执行方式特别适合于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具备承担法律义务的经济条件和实际能力的案件。
(2)选择性执行。
这其实是对一般的连带责任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我们充分了解各类可能有效的执行对象,以及他们各自的履约能力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对最容易执行的那一方进行执行,这样既可以显著推动执行进度,更能减少执行周期,因此,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运用类似的方式解决问题。
(3)交互式执行。
就是在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下,灵活运用前面提到的两种执行方式,并且根据案件的发展进程,适时切换执行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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