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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将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视为非法逃避债务活动。
首先,关于企业而言,其即使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其所需要承担的债务仍然是由独立的法人机构进行负责的。
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合同在生效之后,各方当事人都不能因为自身姓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有所改变就擅自违反合约内容,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再者说,当公司决定变更其法定代表人时,新的接任者也无法以此为由,将企业的债务全部归咎于前任期内发生的情况。
倘若前任经理存在滥用职权、钩结舞弊等不当行为,那么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甚至请求司法机构介入调查,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变更法人是否算是恶意逃避债务
关于变更法人是否属于恶意躲避债务的问题,我们认为其并不算恶意行为。
首先,从公司制度方面而言,变更法人并不会影响到原有的独立法人在债务责任上的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当事双方都必须全力以赴地履行合同义务,无论他们的姓名、法人名称等身份信息是否有所更改,或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承办人有无变动。
再者,虽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改变,但接手此岗位的新法定代表人无法以此为由,推卸公司在前任任期内所产生的债务。
当然,若前任存在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之举,可以通过向董事会、股东会甚至司法机构提出申诉,以求追索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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