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想向大家澄清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不必然等同于重婚。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行为的具体情况,即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指向的“与他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针对已婚人士与其他异性,在不以夫妻身份为前提条件下,长时间且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关于重婚这一概念,它可以被细分成两种形式:
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前者指的是当事人尚未结束上一段婚姻关系,却又与他人进行了新的结婚登记。
这一类的重婚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与他人同居,都构成了重婚。
而后者,事实重婚,则是指当事人在尚未结束前一段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缺少办理新婚登记的步骤。
只要这样的行为被公开并判定为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便未经办理新婚登记手续,也将被认定为重婚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
若两者均严格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那么就可能涉及到事实重婚罪;
反之,若两者非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那么这些行为就无法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惩罚范畴,而是被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禁止的行为。
当然,需要再次强调的是,重婚的含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非完全重叠,因为事实重婚同样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这种同居是具备名份的,即双方以夫妻身份自称,而非以各类亲戚、朋友或者其他身份角色来掩饰。
总而言之,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应该保持谨慎和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免产生误解或误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婚姻关系内和别人同居构成重婚吗
在此我想向大家澄清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不必然等同于重婚。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行为的具体情况,即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指向的“与他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针对已婚人士与其他异性,在不以夫妻身份为前提条件下,长时间且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关于重婚这一概念,它可以被细分成两种形式:
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前者指的是当事人尚未结束上一段婚姻关系,却又与他人进行了新的结婚登记。
这一类的重婚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与他人同居,都构成了重婚。
而后者,事实重婚,则是指当事人在尚未结束前一段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缺少办理新婚登记的步骤。
只要这样的行为被公开并判定为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便未经办理新婚登记手续,也将被认定为重婚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
若两者均严格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那么就可能涉及到事实重婚罪;
反之,若两者非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那么这些行为就无法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惩罚范畴,而是被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禁止的行为。
当然,需要再次强调的是,重婚的含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非完全重叠,因为事实重婚同样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这种同居是具备名份的,即双方以夫妻身份自称,而非以各类亲戚、朋友或者其他身份角色来掩饰。
总而言之,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应该保持谨慎和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免产生误解或误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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