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指定管辖的最新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
在众多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之中,若需通过指定管辖的形式进行审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1.当案件事实无法明确指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即出现了无人应管的情形时;
2.当根据法律法规众多机关皆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尽管经多方协调依然未能确认合适的管辖机构时;
3.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或突发状况使得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实施其管辖职责,在此情况下,可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依规采取指定的方式对案件的管辖权予以明确,等等诸如此类的例子均属于需要设定管辖权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关于指定管辖之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当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导致原本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实际行使管辖权时,可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此外,若在人民法院之间出现了管辖权方面的争议,则应由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之道;如经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上报至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请求该院进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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