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离婚但男方不同意,应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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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方欲离婚而男方不同意时,需依法向男方常居地或经常性居住地法院提交详细阐述离婚诉求的起诉状。法院会审核并立案,女方需提供男方婚外情保证书、同居证据、家暴诊断报告、分居协议等感情破裂证据。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判决离婚,强调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判定的核心。我国法律要求在证实难以重建和谐后,才依法准予离婚。
我想离婚但男方不同意,应怎么办

一、我想离婚但男方不同意,应怎么办

若女方欲解除婚姻关系而男方并不情愿,女方需依照法律程序撰写并提交明确陈述离婚诉求的起诉状至男方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进行起诉

若是男方的居住地与其经常性居住地存在差异,那么女方需为严肃处理此事而赴往他通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在正式提出起诉后,法院将会对诉讼请求予以仔细审查,一旦认定符合立案条件,便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女方需密切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来充分佐证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无法挽回:

首先,若男方出现婚外情,女方得以提供男方为掩饰其不忠行为而写下的保证书等书面凭证;

再次,若男方与第三者已稳定同居,女方可提供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合法获取的音像资料;

其次,若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可出示医疗诊断报告及损伤检验证明等;

最后,若双方因感情问题已经开始异地生活,女方应提供双方共同签订的分居条约,以及男方在外租屋的租赁合约以及邻里的相关证词等等。

若女方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仍有可能无法做出离婚判决,这是基于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于离婚诉讼进行审理时,若是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难以为继,经过屡次尝试也无法重建和谐,应当依法承认其离婚的意愿并准许离婚。

这也意味着,法院认可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才是决定是否离婚的关键要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我想离婚但是我老公不同意怎么处理

若女方欲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男方却对此持有反对意见,那么女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并附上充分的证据以为此作证。

倘若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节手段达成和睦共处,即便男方表示反对,强制解除婚姻的决定也将得到支持。

以下情况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之标志:

1、一方身患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是由于生理缺陷以及其他因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性生活,且缺乏有效治疗方法;

2、在恋爱前对于彼此了解不足,匆匆地步入婚姻殿堂,但婚后未能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以致无法和谐相处;

3、男方在婚前故意隐藏潜在的心理问题,婚后病情加剧,或早已知晓对方存在此类问题但依旧选择结婚,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意一方出现此种问题,经久不见改善;

4、夫妻中有一放有意欺瞒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环节采取虚假手段,从而获取《结婚证》;

5、双方完成结婚登记程序后,没有一同生活过日子,双方之间无法达到和睦相处的状态;

6、以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的形式结成夫妇,婚后一方突然提出离婚请求,或者虽然已经共同生活多年,但始终未能树立起牢固的夫妻情感基础;

7、因情感纠纷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明显可见无法缓解矛盾,或者法院已经做出不准许离婚的裁决之后,依然继续分居长达一年以上,各自拒绝履行夫妻间的义务;

8、一方背着另一方与人通奸、非法同居,经过教导后仍然没有任何悔改之意,无过错的一方主动要求离婚,或者是犯错的一方提出离婚,遭到对方反对,经过耐心教育或者遭受处罚甚至法院公开警告之后,其恶意态度仍未有所改变,夫妻间确无和睦共处的可能性;

9、一方在已有配偶的前提下,竟然再次结婚,使得对方不得不提出离婚请求;

10、一方懒惰成性或沉迷于赌博等不良嗜好之中,不愿意承担家庭责任,多次教导无果,以致造成夫妻间无法再共同生活;

11、一方因为触怒法律,被判长期监禁,其罪行严重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

12、一方失踪时间超过两年,对方依法提出离婚申请,经张贴寻人启事寻找证实,确实已经失去联系;

13、遭受对方的冷落、排斥或者遭受对方的亲戚们的冷漠对待,教育后仍然改变不了现状,导致对方不再愿意接受和原谅;

14、由于其他一系列不可抗力的原因,夫妻感情降至冰点,无法挽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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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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