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其计税基础
当贵公司采用融资租赁这种方式来购置固定资产时,税款的计算基础须根据合同中所明确的总付款额以及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而定。
若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具体金额,那么就需要依据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数。
关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我们有如下几点建议:
(1)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应包括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将该资产投入使用所必需的其它所有支出;
(2)自建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应在工程竣工并且结算之前的支出;
(3)倘若借用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而来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需基于租赁合同中明确的总付款额以及在填写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如果租赁合同并无此方面说明,则可参照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时的相关费用;
(4)对于通过盘点发现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可以参考同类固定资产的全新价值;
(5)企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债务重组等途径获得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应当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投入其中的相关税费;
(6)对于已进行改造的固定资产,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说的支出之外,其余的改建支出也要被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吗
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折旧计算。
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获取所需的固定资产,实际上是因为在合法的租赁期间内,承租企业实际上已经在使用和享受该资产所带来的主要经济效益,同时也必须承担起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
因此,承租企业有必要将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视为自身的一部分,并将其纳入会计记录中,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
在此基础之上,还需对这些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以反映其实际价值的变化情况。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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