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遗嘱原件丢失,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遗嘱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遗嘱原件遗失复印件有效吗怎么写
关于遗嘱原件丢失而复印件是否具有效力这一问题,答案并非绝对。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持有复印件可能无法充分证明遗嘱的有效性。
然而,如果该遗嘱采用了其他批准或见证的方式制定,并且只有唯一的一份复印件,那么证实这份遗嘱有效性就显得较为困难。
另一方面,假设这份遗嘱已经通过了公证并成为公证遗嘱,如果您能够提供从公证机关保存的原始公证书中复印而来的复印件,并且该复印件得到公证机构的官方盖章认可,那么这一复印件便具备了法律承认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遗嘱原件遭受遗失且无法与原始件进行核实核验的特殊情形下,仅凭遗嘱复印件是难以单独用于确认真正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副本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应。然而,若能辅以其他各类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印证,则此类副本仍可被视为对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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