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承担的种类都包括哪些内容
债务承担通常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是免责债务承担。
这种方式是指依据债权人之书面同意,债务人将部分或者全部义务转让予第三方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具有效力,表现为原债务人从中断开与其原先的债务关系,无需再为转移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免责);
而从这个时候开始,第三方就成为新的债务人,将会全面负责承担其所接受的债务。
至于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除了专属原来作为债务人的个人责任外,其他的也会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被转移到新债务人身上承担。
在此过程中,原债务人所拥有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新的债务人同样可以用它来对抗债权人。
其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这种方式是指在维持债务人不脱离与其原有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允许第三方加入并共同分担该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来的债务人并未完全解除与债务的关联,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和同意,仅需由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告知债权人该决定即可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实质上,债务承担(DebtAssumption)乃是在既定的合同框架内,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方签署一项关于债务交易的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以达到减轻自身负担的法律行为。
其主要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转移的债务必须具备有效性;
其次,被移转的债务应当具备可移转性的特性;
再者,债务的转移必须得到第三方当事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认可;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债务的转移还须经过债权人的批准。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负担的划分可以分为两大类别:无责任债务承受和并存债务承受。前者需要债权人做出书面同意后,债务人将其应承担的义务转移至第三方,原债务人将被解除责任,而新债务人将全权负责相应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原本从属的债务也会伴随着主债务的转移,原来由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也将由新的债务人继承。至于后者,即并存债务承受,它是指在保持原有债务关系不变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共同分担债务,通常并不需要债权人额外的同意,只需进行适当的通知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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