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的消灭的定义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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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的消亡标志著债权责关系的完全终止,不同于债效力的暂时受限或减弱。债的消亡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终结,即使债权人的请求权不再适用,也无法再讨论债的效力问题。这与债的更改不同,后者仅涉及主体或客体变化,债本身并未消失,只是转移至新主体。
什么是债的消灭的定义

一、什么是债的消灭的定义

债的消亡,亦被其具体表述为债关系双方的权责在客观条件下已然不复存续

债的消亡具有以下深意:

首先,债的消亡意味着债之关系的彻底消失。

这与债的效力的消弭或衰退并不相同。

债的效力的阻滞或压制,往往是由于债务方运用抗辩权抵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因此导致债权的效力受到限制甚至暂停。

而所谓的债的效力减弱,乃是说债权人无法继续行使给付请求权,抑或是被迫接受债务人的给付。

然而,债的消亡所指向的却是债之关系的彻底终结,甚至再也无法谈论到债的效力。

其次,债的消亡意味着客观现实中的不复存续。

这与债的更改显然有着本质的区别。

就如同变更一词包含了主体变更及客体、内含的改变,但债的主体变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债之转移,债的关系并未消逝,仅仅是转变到了新的主体之间而已。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什么是债的移转

关于债的转移,其定义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将自身所拥有的债权或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协议转移与法定转移两种途径。

在涉及到双务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各方均同时具备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变更(即债的转移)皆需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方可进行。

若债权人对另一方作出的债务转移持有异议,则必须提供充分且合理的理由,否则便不得拒绝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的消灭不仅代表着债权责任关系的完全断绝,而且与债的效力暂时受到限制或者变弱有所区别。债的消灭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永久性结束,即便债权人的追索权利已然失去法律效力,也无法再对债的效力方面进行相关探讨。相比之下,债的变更只是涉及到主体或者客体发生了变动,债本身并没有真正地消失不见,而是转移到了新的主体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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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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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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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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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消灭的情形:1、清偿。2、抵销。3、提存。4、免除。5、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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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债权人因为意外去世,现在有一些债务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想问一下债权人死亡债权消灭吗?
[律师回复]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这一点。债权人要追讨债务,
首先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
其次看有无债务担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此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那债权人应该怎么讨债呢?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因为《继承法》第33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若碰到债务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则债权人可要求监护人从其代管被监护人(也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因此,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监护人还款,由监护人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清偿欠款,但这笔钱实际上本来就是债务人的,若监护人拒绝还款,则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诉至法庭,此时监护人将成为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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