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债的消灭的定义
债的消亡,亦被其具体表述为债关系双方的权责在客观条件下已然不复存续。
债的消亡具有以下深意:
首先,债的消亡意味着债之关系的彻底消失。
这与债的效力的消弭或衰退并不相同。
债的效力的阻滞或压制,往往是由于债务方运用抗辩权抵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因此导致债权的效力受到限制甚至暂停。
而所谓的债的效力减弱,乃是说债权人无法继续行使给付请求权,抑或是被迫接受债务人的给付。
然而,债的消亡所指向的却是债之关系的彻底终结,甚至再也无法谈论到债的效力。
其次,债的消亡意味着客观现实中的不复存续。
这与债的更改显然有着本质的区别。
就如同变更一词包含了主体变更及客体、内含的改变,但债的主体变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债之转移,债的关系并未消逝,仅仅是转变到了新的主体之间而已。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什么是债的移转
关于债的转移,其定义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将自身所拥有的债权或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协议转移与法定转移两种途径。
在涉及到双务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各方均同时具备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变更(即债的转移)皆需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方可进行。
若债权人对另一方作出的债务转移持有异议,则必须提供充分且合理的理由,否则便不得拒绝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的消灭不仅代表着债权责任关系的完全断绝,而且与债的效力暂时受到限制或者变弱有所区别。债的消灭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永久性结束,即便债权人的追索权利已然失去法律效力,也无法再对债的效力方面进行相关探讨。相比之下,债的变更只是涉及到主体或者客体发生了变动,债本身并没有真正地消失不见,而是转移到了新的主体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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