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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矛盾和纷争中,关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常常成为一个难题。
实际上,不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有权在离婚之后前往探望他们的子女,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协助的法律义务。
然而,若有相关人士或团体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这部分人或团体将可能受到人民法院惩罚性的制裁,例如拘留甚至罚款。
虽然强制执行行为不可对子女的人身安全以及探望行为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忽视这一重要权利的保护与维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的探视的定义是什么的呢
婚约解除之后,探视权主要指离婚后并未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或者母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书信往来、短暂相聚、保持联系以及共度短暂时光等行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来看,该探视权力出自于亲权的衍生特性,只要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得以确认,那么探视权便自然成为非直接抚养一方应当依法拥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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