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自暂缓执行监禁监管措施开始至其结束这一期间,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将即时终止这种义务:
1.发现本应采取监内关押的罪犯其实存在不适宜进行暂缓外部执行这一情形;
2.在暂缓外部执行期间涉及的各种问题得以解决之后,罪犯本人的刑期尚未在法院审判中得到充分规定和判决;
3.在暂缓外部执行实践过程中,如果罪犯严重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并导致严重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
自暂缓执行监禁监管措施开始至其结束这一期间,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将即时终止这种义务:
1.发现本应采取监内关押的罪犯其实存在不适宜进行暂缓外部执行这一情形;
2.在暂缓外部执行期间涉及的各种问题得以解决之后,罪犯本人的刑期尚未在法院审判中得到充分规定和判决;
3.在暂缓外部执行实践过程中,如果罪犯严重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并导致严重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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