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遗嘱并无时效限制。
在无其他新遗嘱取代的前提之下,原有的遗嘱将持续发挥效力直到永远。
然而,作为遗嘱设立者,遗嘱人有权撤销或更改自身创制的遗嘱权益。
当遗嘱人订立多份相互冲突的遗产安排时,其最后制定的遗嘱占有决定性的优势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高明的律师们通常将遗嘱的有效性归结为五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独立设置遗嘱意愿的法律资格或权力;
其次,遗嘱的内容应当真实反映立遗嘱人在拟定时的心态与观点;
再者,遗产的处置仅限于其个人所有且依法成立之财物;
同时,还需要确保那些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期获得生活开支的人能享受到适当的权益;
最后,在遗嘱中,应体现对未出生婴儿应有的继承权保障。
依照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设立有效遗嘱,遗嘱必须属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受他人欺诈、胁迫影响。
伪造或是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此外,遗嘱如被修改,修改部分则失去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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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情况下,遗嘱并未设定特定的有效期,除非遭到撤销亦或是新的遗嘱同一时间生成。在无后续遗嘱加以取代的前提之下,原始遗嘱将持续发挥效力至永久。立嘱者权利范围之内,他具备随时对遗嘱内容进行修订的自由权限;然而,若出现了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则最终生效的应为所提供最晚日期的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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