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离婚途径通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协议离婚,另一类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其中,前项仅适用于双方在所有议题上均达成共识,并决心结束婚姻关系的情形;
而后项则专门针对男方或女方尚未同意解除婚约,或者存在关于财产分配和子女监护权方面的纠纷,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解决的情形。
在此种情况下,若其中有一方坚决反对离婚,那么离婚途径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形式,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直接递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一方要离婚,对方就是拖着不肯离婚怎么处理
当生机勃勃的婚姻生活遭遇背叛,希望离婚的一方被伴侣坚决阻拦时,他们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解除婚姻关系。
请注意,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详细且充分的代表自己法律观点的诉状及其副本,以及证明两人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书等等,然后前往被告所在的基层法院进行立案申请。
此时,被告居住地点的基层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审查评估,若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严重破裂,无法挽回,那么就将批准离婚请求。
实际上,只要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均可理解为爆发了不可修复的破裂:
(一)经常性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
(二)经常性地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恶劣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遗弃的行为;
(三)涉及赌博、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恶劣习惯,且屡次教育仍不改正者;
(四)由于情感矛盾等原因,并且持续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五)其他可能引发夫妻间紧密感情破裂的各种因素。
特殊情况下,如果经过法院审判,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标准,法院判令不允许离婚,但此后,法院会在经过分居一年后,再次接受这对夫妇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届时,法院必须同意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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