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怎样的
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有效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如同生父母与其亲生子女间的规范。
如若监护人未能按时履行对被抚养人的扶养责任,那么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有权向其索取照顾费用;
反之,当成年人对其年迈父母没有尽到合理的供养责任时,那些身体残疾或是经济困窘的父母们亦可向该成年子女索要赡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什么样的解除抚养关系
对于已成立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送养父母或者是养父母与其已成年的被收养子女之间都有权通过协商的方式,选择解除收养关系;
倘若出现无法达成共识之情形,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的救济。
在任何时候,倘若当事人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他们均需前往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正式的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依照各方达成的约定来解除收养关系,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有明确、具体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表达,其次,参与协商的双方必须为拥有全面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以及最后,当解除收养关系系因收养关系的建立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决定时,同样需要双方共同决定。
在实践中,若养父母与已成年的养子女关系恶化且如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各自的情况及意愿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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