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再次要求支付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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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放弃抚养费并非终身放弃权利,法律允许在子女生活、教育需要超出原约定额度时,父母可就额外费用向对方主张。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孩子的实际需要。
离婚后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再次要求支付吗

一、离婚后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再次要求支付吗

离婚后决定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在未来没有可能再重新主张此项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离异夫妇依然有权就孩子的生活费用及教育支出问题向对方提出超越原先协议或判决所约定金额的合理需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要求支付吗

离婚后决定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在未来没有可能再重新主张此项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离异夫妇依然有权就孩子的生活费用及教育支出问题向对方提出超越原先协议或判决所约定金额的合理需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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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要求支付吗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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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要求支付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能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能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后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要求支付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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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在处理有放弃抚养权的事情,但是他之前没有遇见过类似的放弃抚养费后可以再要求吗问题,所以来问问你们,希望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律师回复] 可以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对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以上就是我们可以提供的放弃抚养费后可以再要求吗 问题的解决办法,希望你可以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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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放弃,可以要求抚养权的放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协议,约定孩子归一方,从此各不相干。未抚养孩子一方能否以此来拒绝承担抚养费以及其他抚养义务呢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我们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保持其基本生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无条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长期和持续性。同时,父母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也予以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生活为止。”由此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父母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尤为如此。双方对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协议,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如果两人签订的协议中,免除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内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应是无效的。权利,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因此,不能以其自愿放弃对子女抚养的权利而免除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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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够要求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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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权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践中,针对再保险人来说,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形,现将其法律效力分述如下:
1、保险事故发生后,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权
原保险中,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也就放弃了从第三人处索赔所得的利益,该利益既已被保险人所明示放弃, 理当恪守坚持,否则不仅有违保险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也有悖于保险法的“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另外,保险人在明示放弃代位求偿权时,自然预计到被保险人可能因此获得双重补偿。但保险人的弃权,相当于保险人将本属于自己的利益拱手让与被保险人,其性质当属民事赠与关系。被保险人对这一赠与享有选择权,他既可以放弃赠与(取得保险金后不向第三人继续索赔),也可以接受赠与(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与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从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中获得利益。被保险人不仅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还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第三人不得以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对抗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权。虽然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有可能就同一损失获得两次赔偿,但这是由于保险人将自己的权利赠与被保险人的结果。
同样道理,再保险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明示放弃代位权。再保险人在对原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原保险人也获得了由于再保险人的弃权而享有的利益,原保险人具有处分权,原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范围为再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此时第三人不能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的“损害填补”原则来向原保险人行使再保险人的这一权利提出抗辩,严格说来,这已不是单纯的保险法律关系,而牵涉到受赠人对赠与标的的处分问题,因此与所谓保险的基本原则无关。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应当因原保险人是否再保而受影响,法律也不允许发生原保险人投保但加害人受益之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因此如果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归属应置于原保险人的手中。事后,如果原保险人也放弃了其这部分代位求偿所得的利益,则该利益应转归原被保险人的手中,理论上可以视为原保险人又将该部分利益再渡转让给原被保险人,是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连续赠与,因此不应减轻责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无论何种情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放弃都不能使第三人受益,否则将会与这一制度的基础相违背。
2、再保险人在向原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放弃代位求偿权
再保险实务中,无论由原保险人统一行使代位求偿权,还是再保险人在例外情形下直接行使求偿权,再保险人都有可能以消极行为放弃其代位求偿权。无论原保险人还是再保险人,他们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减轻因保险赔付而受到的损失。因此,在有意采取措施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他们必然会遵循经济原则,他们往往要考虑第三人的经济状况、受偿的可能性、采取措施所需的诉讼费用等,如果他们认为第三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以诉讼形式代位求偿成本过高以致得不偿失,就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诉讼时效过后,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上述情况下,这是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做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为各保险人全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了包括实体权利在内的保险代位权,可视为各保险人免除或者减轻了第三者因给保险标的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被保险人无权就各保险人放弃的权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很明显,各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于第三人。对于原被保险人的索赔,第三人可以其求偿权已为各保险人所代位为由进行抗辩。第三人之所以得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是因为其债权人各保险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违反法律的公平。因此,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放弃代位求偿权的,相当于再保险人免除了第三人就再保险代位求偿所应承担的债务。
离婚后男方要求放弃女方再婚孩子的抚养权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放弃继承协议书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戊方:身份证号:
己方: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是夫妻,丙方是甲、乙双方的儿子,丁、戊、己三方是甲、乙双方的女儿。甲方与年月日过逝,在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根据继承法,乙、丙、丁、戊、己五方是甲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丁、戊、己四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与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当地民俗,乙方与丁、戊、己四方确认放弃甲和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地产、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的所有继承权,同意所有遗产由丙方继承!乙方和丁、戊、己四方今后不能就所有遗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丙方同意继承甲和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地产、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
三、在办理遗产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公证费由丙方负责。
四、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讼。
五、本协议经乙、丙、丁、戊、己五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乙、丙、丁、戊、己五方各执一份,办理公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日期:
丙方:日期:
丁方:日期:
戊方:日期:
己方:日期:
见证人:日期:
公证机关:日期:
继承,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继承权被剥夺后,该继承人即丧失了承受遗产的权利。继承制度是同特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分裂为阶级以后随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继承机制规定,子类可以拥有超类的所有属性和方法,也可以扩展定义自己特有的属性,增加新方法和重新定义超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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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不能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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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被抓不放弃小三妻子四次求助未果仍离婚
[律师回复]
(一)如果对方坚持离婚建议早做准备。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你不想离婚的话,可以拒绝离婚。
如果老公到的话,你依然有权利拒绝离婚,同时应该积极应诉。一方面,你要收集证明你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另一方面,你也要收集老公外遇的证据,例如照片、证人证言、录音、报警记录等,这样在离婚时你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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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劳动合同纠纷,我想原来未申请了劳动仲裁,申请书我已提交,但是公司的领导来找我谈,答应我之前所提出的要求,希望我不要申请仲裁,但是我已经申请完,想问一下,当事人放弃仲裁请求申请书怎么写?可以申请分期吗?
[律师回复] 仲裁是一项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端解决方式。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仲裁请求,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当事人处置。
《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是提出仲裁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仲裁请求,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申请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其所主张的权利内容,也就是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欲变更请求,需要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但是必须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辩论程序结束以前提交。在变更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要变更的请求事项及标的。这种变更包括:第
一,请求标的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第
二,请求事项性质上的转变;第
三,其他的变更,如请求给付的标的、方式的改变等。
由于权利的可放弃性,当事人可以不再主张其权利,也就是放弃仲裁请求。放弃仲裁请求可以是全部请求的放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的放弃。放弃仲裁请求要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提出者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实践中,当事人放弃仲裁请求常以撤回仲裁申请书的方式进行。放弃仲裁请求要在闭庭前提出。放弃请求并不等于放弃权利,在当事人认为需要的情况下,仍可重新提出仲裁申请。
承认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所拥有的权利。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的时候,就可以承认其请求,以简化仲裁程序。承认可以是对全部请求的承认,也可以是只对部分请求的承认。承认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做出人应为被申请人或其拥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承认仲裁请求要在闭庭前提出。对请求的承认一旦做出,就不能撤回。除非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有证据证明承认请求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无论是放弃请求还是承认请求的提出,都需在庭审过程中做出才为有效。在调解过程中的放弃或承认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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