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时,我们都秉持着“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倘若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就有义务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所涉及的保险事故确实属于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保障范畴,同时也应符合相关的赔付条件。举例来说,他们需要用确凿无误的事实和严密的逻辑推理,来证明损失的真实存在及其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必然联系。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拒赔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满足要求的。
保险投保人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由保险人专门进行询问的事项及其内容之范畴。
若双方对于这一询问的范围与内容产生分歧,则应由保险人方负责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如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能遵守关于投保单询问表格中列举的概括性条款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该概括性条款本身具有详细明确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在处理各类保险争议案件中,我们始终秉持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对于那些声称被拒绝赔偿的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而言,他们需要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所涉事故确实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之内,并且满足相应的理赔条件。在此过程中,他们必须通过严谨的事实陈述以及严密的逻辑推理,来证实损失的实际发生以及其与事故之间的必然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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