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过程中,如何进行名称的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乃企业名称注册之特殊程序,当新设公司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文要求设立企业需向相关部门报审,抑或是企业经营领域涉及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设定的须以报审方能开展业务的项目时,应在进行上报审批之前完成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工作,同时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通过的企业名称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企业仅可使用一个名称,且经过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需要谁来承担
具体而言,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应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在设立行为人为了建立法人而开展的各项民事活动中,一旦法人正式成立,那么这些法律方面的后果便应当自动责无旁贷地由该新近成立的法人予以承担;
反之,设立行为人为设立法人时以自身名义实施的各项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方当事人无疑有权利自行选择向作为法人的一方或向创立该法人的设立行为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
因此,在实践操作层面上,若某公司顺利成立,那么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那部分负债理应由新公司亲自负责承当;
然而,若设立行为人以个人身份开展民事活动并且由此产生了民事责任,那么第三方向现有公司或设立人们提出责任承担的要求均属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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