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款,对于已怀有身孕的女性而言,其仍然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资格。
此条文明确地阐明了,倘若孕妇出现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主行动等情形,同时怀孕或是正在哺乳自己幼子的情况下,若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那么就应当允许其进行取保候审。
因此,只要该名孕妇满足以上所述的所有条件,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她便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怀孕妇女可以羁押吗
孕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被羁押,因为她们是有例外条款关照的人群。
这类人群享有法定的特殊权益,即可不着加紧限制措施、进行刑事拘禁,而是享受取保候审这样更为宽松和人性化的待遇,但其先决条件就是必须能确保这类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孕妇身患重疾、无法独立生活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等,只要她们受到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潜在威胁,那么这些孕妇就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合法权利。换言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孕妇,都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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