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吗
养父母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返还抚养费吗
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由于养子女成年之后产生了虐待以及遗弃养父母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养父母有权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二者之间的收养关系。
当养父母成功地解除这种收养关系之后,他们可以向养子女索求其在收养期间所付出的抚养费用的补偿。
然而,如果是生父母方面提出的取消收养关系的要求,则养父母可以向他们合理地索赔在收养期间为养子女付出的抚养费用。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假如因为养父母对养子女存在虐待或者遗弃行为,最终导致两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终止的话,则养父母没有权利再寻求生父母方面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在通常状况下,养父母无权向生父母索要抚养其未成年子女所需的费用。依据我国家庭法之规定,收养行为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之后,方能被视为正式生效,从而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子关系。自此以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随之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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