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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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养父母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吗

一、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吗

养父母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返还抚养费

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由于养子女成年之后产生了虐待以及遗弃养父母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养父母有权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二者之间的收养关系。

当养父母成功地解除这种收养关系之后,他们可以向养子女索求其在收养期间所付出的抚养费用的补偿。

然而,如果是生父母方面提出的取消收养关系的要求,则养父母可以向他们合理地索赔在收养期间为养子女付出的抚养费用。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假如因为养父母对养子女存在虐待或者遗弃行为,最终导致两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终止的话,则养父母没有权利再寻求生父母方面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在通常状况下,养父母无权向生父母索要抚养其未成年子女所需的费用。依据我国家庭法之规定,收养行为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之后,方能被视为正式生效,从而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子关系。自此以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随之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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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应该是由子女还是父母一方作为原告支付抚养费,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1、如果是父母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对方未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的,则对方构成违约,应该由父母一方为原告当事人向,要求对方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2、如果抚养费问题未经父母双方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及未经通过诉讼确定的,则也应以父母一方为原告当事人,以父母的另一方为被告向,通过诉讼来确定对方应该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和方式。
3、如果是父母双方已经对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协议,或已经由判决确定抚养费支付标准,但现在要求对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进行变更(增加)的,则应以子女为原告当事人,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一方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
三、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对请求支付抚养费来说不是很重要的内容,只要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而不支付的,另外一方就可以向提讼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理所当然的,必须要尽的义务,因此我们在面临这种问题时,可以直接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提讼,这样才能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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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对于是否支持安某要求田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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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即不支持安某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诉请但可以通过判决或调解让田某某适当的给予安某经济补偿以弥补安某对于独自抚养子女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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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上大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律师回复] 成年子女上大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聂某林与白某妹于1994年结婚,1995年8月生于一女聂某娟。2004年,聂某林与白某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聂某娟由白某妹抚养,聂某林每年支付聂某娟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聂某林按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初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9月,聂某娟考入某大学。1月,当白某妹要求聂某林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时,聂某林却认为聂某娟现在已经成年,其已无抚养义务,拒绝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后,聂某娟与3月初向提讼,认为自己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聂某林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其抚养费。
【分歧】
在本案中,对于聂某林是否还需向聂某娟支付抚养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聂某林应当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聂某娟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刚考入大学,没有生活,没有经济收入,聂某娟主要的任务是完成自己的学业,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花费主要还是靠父母帮其承担。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聂某林应当承担聂某娟必要的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聂某林无需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聂某娟现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聂某林无需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中的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目前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者即将18周岁,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大学生还是以学习为主,能够通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者创业来维持自己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聊聊无几。即使有些学生参加劳动,所得的收入也无法支付昂贵的学费及日渐高涨的消费支出。如果已成年大学生都必需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学习和生活所需的费用,那么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辍学的可能。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大学生抚育费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情形是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愿意付出一切。
2、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何为不能生活的子女,最高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一个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的三种: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解释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最高院作出的;另一个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所作出。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前解释无范围限制,而后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
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要求。在本案中,聂某娟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权要求聂某林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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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二、对争取抚养权有利的证据
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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