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配辱骂小三侵犯她的名誉权吗
是的,在公众面前羞辱甚至殴打“小三”的行为是涉及侵权的。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原配辱骂小三有侵犯她的名誉权吗
若原配在公众场合或通过私人渠道公然谩骂小三且该信息已被第三方知晓得知,那么这一行为不仅有可能被视为对小三名誉权的侵害。
基于此事实,侵权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公开性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对受害者名誉的毁损关键所在。
侵权行为唯有具备公开性质,即对第三方进行传播宣扬,方可证明该行为已经引发社会公众关注,致使受害者名誉受损。
此外,该行为还需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类过错可以是故意为之或是过失所致。
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只要侵权者在主观上存在至少一定程度的过错,同时又导致了受害者社会声誉的下降,那么就可以归结为侵犯到了对方的名誉权。
另一方面,从损害结果来看,侵权者的行为必须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影响,使得受害人感受到社会舆论的不公平压力或者心理负担的加重,从而在心灵层面承受痛苦,遭受挫折。
最重要的是,损失效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即若侵权行为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便无法否认这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毫无疑问,以公开场合的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虐待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并且构成了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因为依照相关法律,任何涉嫌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名誉以及隐私等各类民事权益,且导致实质性伤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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