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一般侵权纠纷之外,还存在一些构成要件以及归责都不太相似的特殊侵权纠纷。主要如下: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二、特殊侵权纠纷免责事由有什么
1、若被侵权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样负有过失,有权通过证明自己的过错程度来适度减轻加害者所承受的法律责任;
2、倘若损害的成因源自于受害方的故意作为,那么行为人将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3、如果是第三方的疏忽或过错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则应当由该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除非是因不可抗力这一类不可避免的因素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害,否则都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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