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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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除了一般侵权纠纷之外,还存在一些构成要件以及归责都不太相似的特殊侵权纠纷。主要如下: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

一、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

除了一般侵权纠纷之外,还存在一些构成要件以及归责都不太相似的特殊侵权纠纷。主要如下: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二、特殊侵权纠纷免责事由有什么

特许情形下的侵犯隐私权与名誉权案件中的免除责任之情由:

1、若被侵权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样负有过失,有权通过证明自己的过错程度来适度减轻加害者所承受的法律责任;

2、倘若损害的成因源自于受害方的故意作为,那么行为人将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3、如果是第三方的疏忽或过错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则应当由该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除非是因不可抗力这一类不可避免的因素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害,否则都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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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律师回复] 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请问一下相邻权纠纷是否属于特殊侵权
[律师回复] 相邻权纠纷不属于特殊侵权。相邻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相邻关系是指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侵犯相邻权属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因此属于侵权纠纷。
这里说的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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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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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纠纷的特殊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老年人在赡养纠纷诉讼中享有以下一些特殊的权利: 一是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助制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老年人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享有申请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缓减免是指人民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三是享有口头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换句话说,对于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会予以尽快处理,并且对老年人的,一般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从而及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享有先予执行的权利。 先予执行,指在对案件作出裁判以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并立即执行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据此,老年人打赡养官司时,有权申请先予执行。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解老年人的燃ü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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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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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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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赡养纠纷,应具有哪些特殊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老年人在赡养纠纷诉讼中享有以下一些特殊的权利: 一是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助制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老年人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享有申请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缓减免是指人民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三是享有口头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换句话说,对于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会予以尽快处理,并且对老年人的,一般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从而及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享有先予执行的权利。 先予执行,指在对案件作出裁判以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并立即执行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据此,老年人打赡养官司时,有权申请先予执行。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解老年人的燃ü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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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侵权责任概念和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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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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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赡养纠纷诉讼应享有的特殊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老年人在赡养纠纷诉讼中享有以下一些特殊的权利:
一是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助制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老年人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享有申请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缓减免是指人民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三是享有口头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换句话说,对于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会予以尽快处理,并且对老年人的,一般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从而及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享有先予执行的权利。
先予执行,指在对案件作出裁判以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并立即执行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据此,老年人打赡养官司时,有权申请先予执行。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解老年人的燃ü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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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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