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件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件有两项:
(1)形式要件: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最好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借款的一致意见;
(2)实质要件:款项的实际交付,即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银行卡转账,或者其他形式的转账。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
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生效之必要前提包括:首先,必须存在借款方与出借方对贷款所达成的协议共识,可以以诸如借据、借款契约、口头允诺或者任何能够明确展示双方法律立场和贷款意愿的文件作为凭证。
其次,该贷款应当已切实可靠地转移至借款者手中。
只有在贷款真实且无误地交送至借款人的情况下,这笔贷款的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才能真正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民间借贷关系得以确立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两个要素:其一为形式上的要件,简单来说即是交易各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共识并形成的外在形式记录,例如借据、借款协议、口头承诺等方式,更优选的方案是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双方对于借款相关事项的共识;其次则为实质条件的满足,这一点具体体现在款项的实际交付环节,即必须存在资金转移的事实。无论是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还是借助于银行卡转账或其他形式的转账手段,都应当符合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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