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
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约定,凡采取诈骗手段,非法侵害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较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款;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罚款亦无法避免;
而对于那些恶意程度极其严重或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有可能被判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须额外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法律后果。
此外,上述条款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遵循另行规定的法律原则进行量刑和追责。
其次,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角度来看,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皆可成为犯罪分子。
因此,这揭示出,要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犯罪人也必须首先满足相同条件—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
在诈骗罪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倾向往往呈现为直接故意状态,他们蓄意且明确地想要通过一些手段去获取他人的公私财物。
同样地,作为共犯,他们的主观意图也始终是以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为主旨,进而故意策划和实现犯罪行为。
至于在客观层面上,他们主要采用欺骗性的方式来达到诈骗的目的,由此产生的涉案金额通常较大。
因此,可以归纳出诈骗罪共同犯罪者已经实际实施诈骗行为,并成功骗得数目较大的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