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质押与抵押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物性质不同。
从原则上来讲,抵押所涉及的标的物主要以不动产为主导,然而,并不仅限于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部分动产,诸如机器设备、机动车辆等也被准许设定为抵押物。
相较之下,质押的标的物则通常为动产或权利,例如各类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均可作为质押的对象。
2、操作方式各异。
在抵押过程中,标的物的占有并不会发生转移,仍然由原所有者持有;
然而,在质押环节,出质人必须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质权人,从而使得后者享有对质物的实际控制权。
3、担保范围有所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的法定担保范围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所需的各项费用。
相比之下,质押的担保范围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质物的保管费用,为了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需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
4、登记手续不尽相同。
鉴于抵押物的占有并未发生转移,因此,我国《民法典》特别设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
然而,在质押过程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具备了公示的效力,故一般情况下无需进行额外的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前者涉及到担保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即是否转移占有)。相较于抵押贷款,在抵押过程中,抵押人仍然需要承担对抵押物的保管责任,而抵押物的占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然而,在质押贷款中,质押物的占有权会被转移至质押权人手中,由后者负责对质押物进行妥善保管。为了确保债务的顺利履行,当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时,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特定情况,债权人便可依法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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