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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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0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指定交易、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吗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吗

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0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指定交易、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对于即将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拟上市企业,需严格遵守如下申请条件要求:

第一,必须具备相当完善并且运作效果出色的组织架构体系。

第二,必须保持稳定持久的盈利空间,同时还得保证财务状况优良稳健。

第三,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公布的所有财务会计相关资料信息均不可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其他严重违反法规的现象。

第四,申请前还须获得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的额外附加条件。

第五,申请对象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其净资产额度不能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另一方面,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其净资产至少应达人民币六千万元。

第六,所累积的债券总余额不宜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过去三年所得税和支息后的净利润之和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支出。

第八,所募集到的资金流向应遵循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导向。

第九,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国务院设定的上限利率水平。

第十,满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已成功面向市场推出。对于此种债券的交易行为,我们实行了“T+0”规则。请注意,无论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指定交易还是行情揭示等环节,都应遵照A股市场的相关规范进行操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大会通过,上市公司有权利发行符合条件且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同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明确规定具体的转换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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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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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可交换债券上市交易的分类管理标准,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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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3.1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联络人,负责管理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
3.2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证券法》规定的期间内披露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报告内容除需满足本所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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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末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与可交换债券余额的比例;
(四)可交换债券赎回及回售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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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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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申请在本所换股的,应当向本所发出换股指令,换股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最小单位为一张、标的股票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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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换股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发行人未及时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提供换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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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由于发行人未及时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换股失败的,由发行人承担所有责任。
4.10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相关事项。若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登记日前至少进行3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登记日、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赎回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赎回情况及其影响。
4.11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回售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回售相关事项,并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前至少进行3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回售程序、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回售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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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5.1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停复牌的,本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停复牌。
5.2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停牌。发行人未及时申请的,本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进行停牌。
发行人明确上述事项已经消除或者不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后,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复牌。
5.3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出现本所公司债券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列示情形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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