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户住院报销
五保低保等特殊群体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与其他群众是一致的,无任何特殊优惠政策。但在医保局报销后可将报销后的资料交当地民政部门寻求医疗救助。当地民政部门在审核其基本资料后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低保户住院享受什么政策
对于低保户群体而言,当他们需要住院治疗时,有权享有国家所制定的医疗救助政策的庇护。
这些援助措施涵盖了住院押金的相应减少、无需支付常规的挂号费以及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减半征收等方面。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同时满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将被赋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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