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能否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拆迁的对象是公有住房还是个人所拥有的民居。
如果被拆毁的建筑物属于私有住宅,那么我们就需要深入研究该物业是否为个人财产抑或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假如拆迁的物业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无疑地,拆迁补偿款也应当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然而,如果该物业是属于个人财产范畴的话,那么拆迁补偿款同样应该遵循个人占有原则归个人所有。
在另一种情况下,倘若被拆迁的建筑物为公有住房,那么我们需要详细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看这些补偿款项中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到同住者的利益和状况。
若果然没有关注到这一点,那么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有住房租赁权的一方独享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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