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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只有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只有这一点。
二、自诉案件不包括什么
本研究领域中不包含情节显而易见且危害程度较低、不认定其为犯罪行为的案件结构。
自诉案件的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向:
(一)仅限于向司法机关告知后方能处置的案件种类;
(三)在受害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被告人对自身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且此种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但由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能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11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