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与举动犯的区别:
一,二者的概念不同。
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二,二者的犯罪既遂标准不同。
举动犯的既遂以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
而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过渡到既遂状态。
三,二者在行为的时间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上不同。
行为犯的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强调犯罪人的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那么应成立未遂。
而举动犯强调的是短暂的、即时的行为,无未遂存在的时间与空间,例如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举动犯和行为犯的区别
关于行为犯与举动犯之间的差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它们的定义有着本质的不同。
所谓行为犯,特指那些将法定构成的犯罪行为的全部完成视作既遂标志的犯罪类型。
而举动犯,又称为即时犯,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实施一旦开始就代表着犯罪已然成功完成并完全满足了构成要素,进而形成既遂的犯罪形态。
其次,这两种犯罪的既遂标准存在明显的差别。
对于举动犯来说,其既遂是以行为人的具体行动一开始进行犯罪为判断依据;
然而相比之下,行为犯却只能在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方能逐步过渡至既遂状态。
再者,这两种犯罪类型在行为的时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未遂状态等方面亦存在差异。
具体而言,行为犯包含了一个逐步发展的实行过程,强调犯罪人必须达至预定的行为程度,方可被理解为行为的实现。
以非法拘禁罪为例,倘若行为人未能达到法定的行为程度,则应被认定为未遂。
另一方面,举动犯关注的却是短暂而及时的行为,因此并没有未遂存在的时空条件。
举例来说,诬告陷害罪就是属于此类举动犯的范畴。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者的涵义互有区别。所谓行為犯,即是指以法規所界定的犯罪行為之完成視作既遂標誌的犯罪類型。而動作犯,又稱即時犯,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一旦開始進行犯罪實施行為,就被認為犯罪已經完成並且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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