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调解程序的具体规定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
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调解程序是如何的
关于离婚调解流程,其具体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当事人可选择向法院递交调解申请书,要求启动离婚调解程序;
或者,在法院认为具备适用条件且符合案件实际情况时,有权自主启动调解程序。
其次,一旦法院核准后,即展开对案件的全面检查。
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及事实依据,若发现法律关系明显、案情清晰明了,并且经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正式进入离婚调解阶段。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法详细解释相关法规,针对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和心态状况给予恰当的引导疏通。
紧接着,进入到最为关键的谈判阶段,当事人需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
而作为公正的中间人角色,法院会尽力进行居间调停。
最后,当调解成功或者未能达成协议时,就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做出相应的决定。
该决定可能包含但不仅限于:
(1)双方达成和解共识,原告撤回离婚起诉请求。
如果男女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实现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这类自治型调解离婚案件,法院可不另行撰写调解文书。
(2)签订离婚协议书,各自遵守并自愿履行协议内容。
法院将以协议离婚的条款为主体,制作调解文书并示意双方签名确认,该份法律文件将视同于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成为验证当事人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重要参考依据。
(3)调解未果,则进一步推进离婚诉讼程序。
倘若男女双方在调解之后没能达成和解协议,而且感情破裂、复原无望,那么法院不得不宣布分手之令,即判决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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