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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预备阶段是否存在未遂
存在。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阶段可以定罪吗
尽管犯罪预备行为暂时并未直接侵犯并危及罪犯客体,然而在客观上恶意地给罪犯客体带来了即将实现的重大威胁。
正因为如此,犯罪预备行为仍然具备显著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它理所当然应受到制裁。
当务之急是要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考量到犯罪预备行为本质上并未真正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尚且未能对社会构成实际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预备犯,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其相较于已完成犯罪行动的情况下,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责的待遇。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确实存在着犯罪未遂这种情况。即当罪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但由于其行为未能得到实现,这被称之为犯罪未遂。所谓的“着手”,是指主观上和客观上都符合构成要件的状态,它深刻地揭示了犯罪未遂者所采取的行动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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