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犯罪中能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吗
可以,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吸收原则。
是指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2.次数累加原则。
主要适用于以次数构成犯罪或者升格量刑的,这时的未遂次数应当计算在内。
3.数额累加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同一犯罪中能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吗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依据以下几项原则来应对此问题:
首先是所谓的“吸收原则”。
简而言之,该原则正是要求在判决被告刑罚时,应当以犯罪行为已然实现的状态为准,以此作为决定被告人刑期的基准范围;
对于那些尚未完成的犯罪行为而言,则可视为已完结的犯罪行为所吸收,其对量刑结果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无需援引相关的未遂条款。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那些不以犯罪金额累积为要件的连续性犯罪案件。
其次是“次数累加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犯罪次数作为定罪标准或需要提升刑罚等级的案件。
在此类情况下,未遂的次数亦应被纳入考虑范畴之内。
最后是“数额累加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确实可以,在司法实务当中,应该按照如下几种原则来加以处置和把握:第一个是“吸收原则”,它是指依据犯罪行为的既遂状态来判定刑罚轻重,并以此为基础来界定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期范围;其次就是“次数累加原则”,这个主要应用于那些基于多次行为才构成犯罪或需要递进式加重刑罚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形下,针对未遂罪行的次数也应被纳入到总计之中;最后一个是“数额累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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