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申请人带上申请书、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到所在地行政机关进行办理上户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手续,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领养孩子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如下所示:
首先,收养人必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的申请文件,详细列明领养孩子的原因及愿望,同时还需提供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户口本等证明文件,以确保满足政府所制定的法定收养人条件;
其次,收养登记机关将会对收养人所提供的信息与资料进行严谨的审查,为了确认申请者是否真实意愿,他们还会要求申请人做出郑重的承诺;
接下来,在确定申请者的资格后,收养登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分级登记程序来进行;
最后,经过审批合格之后,收养登记机关将为申请者办理正式的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没有亲生的子女,或者仅育有一个子女;
其次是具有经济实力来承担养育、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责任;
再次是身体状况良好,且未患有任何可能影响被收养人身心发展的疾病;
再者是自身的行为纪录及品行端正,没有任何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记录;
最后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要年满三十岁方可领养儿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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