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用卡诈骗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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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恶意欺诈就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滥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大量钱财。常见的方法有: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来交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来消费;恶意透支,比如超过限额或期限还一直用信用卡消费。这些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还会严重损害个人和银行的财产安全,一定要引起大家的高度注意。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行为

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行为

所谓信用卡恶意欺诈行径乃指以不合法之手段占为己有,藐视信用卡管理法规并滥用信用卡进行种种不法勾当,最终骗取得财产数额巨大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下几种常见的信用卡欺诈手法: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其次,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

再次,冒用他人信用卡;

最后,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信用卡套现,有什么用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超越原先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的两次催缴之后,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行为,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界定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同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可被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恶意欺诈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滥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巨额财产。常见手法包括: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恶意透支,即超出限额或期限透支后拒不归还。这些行为不仅违法,还严重侵害了个人和银行的财产安全,应引起公众的高度警惕。

四、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其定义为行为人出于对非法占有之渴望,利用信用卡管理法规的漏洞,通过欺诈性的手法获取他人财产,使得所骗财物达到一定数量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主体多样,涵盖了多种行为方式在内,例如制造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构身份信息盗用他人信用卡、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行骗、私自滥用他人信用卡以及过度透支等为主体的犯罪行为。其中,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信用卡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立案标准,通常设定为诈骗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一旦触犯此罪,行为人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来决定。

信用卡恶意欺诈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滥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巨额财产。常见手法包括: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恶意透支,即超出限额或期限透支后拒不归还。这些行为不仅违法,还严重侵害了个人和银行的财产安全,应引起公众的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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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故意不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否定说”的理论基点在于: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均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方存在着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反映着直接故意的心理内容,是直接故意的当然组成部分。犯罪目的的存在不仅说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预期有危害结果”;“犯罪目的的产生就意味着直接故意的形成,直接故意的性质是由犯罪目的的性质决定的。没有犯罪目的,便不可能存在犯罪故意的希望意志,也就不会有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达到的结果的主观反映。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正是希望性故意(直接故意)固有的基本特征。
二、间接故意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肯定说”立论的基点在于实践,因为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合同诈骗罪案例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新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如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但通过欺骗手段与对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这种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和签约条件,可能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却持放任态度,任意与对方签订合同,先行占有对方款项,事后又无履行合同之积极行为,并客观上造成无力归还他人款项之危害后果,主观罪过显属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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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践的要求。上述行为人事前对自己的履约能力并无把握,抱着侥幸心理或者随机应变的态度,于事中或事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此种情况,如果一定要求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诈骗犯罪,显然不利于对诈骗犯罪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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